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7369号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宁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北京滴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东立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法定代表人:茹代荣,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金东立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村北负责人:王丽娟,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金东立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北京金东立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东立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北京金东立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原告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