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520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58766873L。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芳,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绪平,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小飞,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