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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平湖市芭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民初4402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平湖市芭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平湖市芭乐迪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4402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平湖市芭乐迪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虹桥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8AP4E0E。

法定代表人:陈东东。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芭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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