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3248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瑜,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深,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合欢树街**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刚,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联合一百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发生的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