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40311号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虹,女,1989年1月28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梅,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梅,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虹、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闫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