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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40311号
案件名称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姜虹;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40311号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虹,女,1989年1月28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梅,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梅,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虹、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闫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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