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29号原告:北京南瓜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西柳村中街(三间房动漫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女,1992年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诺挚爱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div>法定代表人:李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南瓜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诺挚爱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南瓜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南瓜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南瓜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08元,减半收取19854元,由原告北京南瓜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