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刑初7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程海云,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及现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2018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020年5月20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
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黄俊成,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峰,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修昆,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及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2018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020年5月20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
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丘境锋,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中源明珠**楼****。
2018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020年5月20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
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在居住地候审。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6月19日以津检二分院三部刑诉〔2020〕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海云、倪修昆、丘境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