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8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路易雪莱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叶文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开翔,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兵,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广州路易雪莱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易雪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74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期间,路易雪莱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路易雪莱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路易雪莱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