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省百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279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泸山酒厂;河南省鹏龙酒业有限公司;陈荣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2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百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高松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开翔,北京优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泸州市泸山酒厂。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投资人:陈荣均。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鹏龙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东同庆路西北环路南博颂路**楼******。

法定代表人:高志龙,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陈荣均,男,汉族,1960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百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老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泸州市泸山酒厂(以下简称泸山酒厂)、河南省鹏龙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龙公司)、一审被告陈荣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川知民终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年老窖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泸州老窖公司曾以百年老窖公司、鹏龙公司在2016年举办的“第94届全国糖酒交易会”四个举办场地展示的“百年老窖”系列酒及相关网络宣传信息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百年老窖公司于2016年9月与泸州老窖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泸州老窖公司撤回起诉。

该案与包括本案在内的五起诉讼均涉及泸州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同一侵权行为人以及同一产品,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应予驳回诉讼请求。

(二)包括本案在内的五起诉讼案件,属于同一案件。

五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以及部分在先权利相同,仅是针对不同的酒类在同一法院提起五起诉讼。

泸州老窖公司将同一案件进行拆分的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百年老窖公司“百年老窖典藏(精裱盒)”酒、“百年老窖精制(扁圆铁盒)”酒、“百年老窖锦上添花(金卡开窗)”酒、“百年老窖20(圆角铁盒)”酒、“百年老窖15(深压纹)”酒(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和宣传材料上的“仙沱及图”标识与泸州老窖公司第159425、1719182、11982878号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首先,“仙沱”与“泸州”在视觉效果、呼叫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应认定为近似。

其次,参与糖酒会的相关公众均为糖酒行业的专业人员,具有较高辨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第三,泸州老窖公司提供的“泸州及麦穗”商标、“波浪帆船图形”商标,与公证材料中标注的标识不同;

百年老窖公司的“百年老窖”商号及商标与泸州老窖公司“百年泸州老窖”所表述的内容和限定的范围不同。

而且,宣传画册和少量样品上标记了“仙沱及图”商标,进一步加大了与泸州老窖公司产品的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第四,泸州老窖公司第11982878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泸州”,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与百年老窖公司“百年老窖”标识相混淆。

(四)本案公证固定的被诉侵权产品是为参与酒类展销而少量制作,未批量生产,且部分被诉侵权产品是百年老窖公司与泸州老窖公司于2016年9月签订的和解协议中涉及的商品,不应由百年老窖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损失。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百年老窖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时考虑泸州老窖公司在另四案中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与另四案存在重复计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泸山酒厂、陈荣均提交意见称,泸山酒厂没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泸山酒厂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泸州老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改判驳回泸州老窖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2.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仙沱及图”及“百年老窖”标识是否与泸州老窖公司第159425、1719182、11982878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3.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百年老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是否适当。

(一)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 泸州老窖公司与百年老窖公司于2016年9月就百年老窖公司此前侵权行为达成和解协议,一审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川01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泸州老窖公司撤回起诉。

和解协议约定,百年老窖公司立即停止在实体门店、酒类商品交易会、相关网站上宣传、招商、销售上述侵权产品;

立即停止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侵犯泸州老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图样。

而本案泸州老窖公司提交的成都律政公证处(2017)川律公证内民字第32506号等五份公证书载明:2017年3月14日至19日期间,鹏龙公司在2017年成都春季全国糖酒会以及百年老窖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

故泸州老窖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针对百年老窖公司、泸山酒厂、鹏龙公司实施的新的侵权行为,不属于重复起诉。

百年老窖公司关于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的申请再审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上述五份公证书公证的被诉侵权产品涉及多款酒,五起诉讼是针对不同的标的物提起的诉讼,故一审、二审法院将其作为五起案件审理并无不当,百年老窖公司关于泸州老窖公司滥用权利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仙沱及图”及“百年老窖”标识是否与泸州老窖公司第159425、1719182、11982878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构图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有特定联系。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上的“百年老窖”标识与泸州老窖公司第11982878号“百年瀘州老窖”商标均包括相同字形的“百年”与“老窖”,且二者读音、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

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仙沱及图”标识与泸州老窖公司第159425、1719182号商标均为麦穗包裹着文字的图案,虽然被包裹的文字“仙沱”与“泸州”不同,但麦穗加底座的构图造型基本相同。

且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泸州老窖公司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故一审、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上的“百年老窖”“仙沱及图”标识与泸州老窖公司第159425、1719182、11982878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无不当,百年老窖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百年老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本案中,鉴于泸州老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百年老窖公司、泸山酒厂、鹏龙公司的侵权获利,一审、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侵权产品类型、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主观故意、五件案件诉讼以及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百年老窖公司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并无不当。

百年老窖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因参与酒类展销而少量制作且未实际批量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包含在和解协议之中、一审、二审法院在本案中重复计算另四案的诉讼及合理开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百年老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