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11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兰考县暗淡便利店,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孟寨乡肖蔡庄村**信用代码92410225MA47G6J72R。
经营者:刘小芳。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考县暗淡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兰考县暗淡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