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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刑更1329号
案件名称刘东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东钊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刑更1329号罪犯刘东钊,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冀069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东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20年7月1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东钊在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4月14日服刑期间,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实施后获表扬奖励2次;

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9万元。

另查明,该犯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东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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