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6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商帝厨卫电器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0MA75NWD93N,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祁连路湟水河市场**。
经营者:张**永,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0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二十里堡镇小寨村。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商帝厨卫电器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商帝厨卫电器经销部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400元退还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静萍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尹菲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陕 珊书记员 保昕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