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92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乐益佳杂货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营者:曾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乐益佳杂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