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72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洋,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水嘉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富居丽景商铺**。
法定代表人:崔世豹,经理。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衡水嘉澍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