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44号原告:东莞久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徐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百春,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友恒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东莞久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友恒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系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电池头部包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本院于2020年7月*日立案。
原告东莞久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久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