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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衣上型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450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衣上型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衣上型服饰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1450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衣上型服饰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别亚军,男,汉族,1996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王雪,系被告的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17225013号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0元。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衣上型服饰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衣上型服饰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4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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