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3286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华,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康铃电器厂,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水塔头村/div>投资人:朱士军。
被告:朱士军,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缪炳翠,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康铃电器厂、朱士军、缪炳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