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4260号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陈荣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锐派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第X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王岳泉。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锐派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