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1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赛启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解放路交汇向东150米路南沿街。
经营者:朱小瑩,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赛启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