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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斗门区井岸镇德轩行纸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7022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斗门区井岸镇德轩行纸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斗门区井岸镇德轩行纸业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7022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斗门区井岸镇德轩行纸业批发部,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UQ5PL80。

经营者:蔡海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丰,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艳,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斗门区井岸镇德轩行纸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2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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