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53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万达达通讯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经营者:蔡丽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万达达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林书侃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