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561号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美燕,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王志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