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9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笏石车头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经营者:施丽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秀屿区笏石车头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完育 审判员 庄莉琳 审判员 李玉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丽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