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257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志煌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义井路与凤台路交口瑞地公馆**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PBU2M87。
经营者:钱六九,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志煌烟酒 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