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124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营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家林,男,汉族。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李家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负担,多缴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