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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云汉与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执2306号
案件名称邓云汉与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云汉;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2306号申请执行人:邓云汉,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江南街道靖江南路(高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圣广。

申请执行人邓云汉与被执行人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万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仲裁费33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邓云汉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同时委托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圣广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2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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