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民初33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商业登记证号码:32197201-000-11-18-9,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淑珍,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坤,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淑珍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林淑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林淑珍立即停止侵犯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林淑珍赔偿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5万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是著名产品设计公司,旗下 小黄鸭品牌生动活泼的小黄鸭形象广泛地在生活及办公用品、服饰包包、餐饮游乐服务等各类商品和服务上使用。
B.Duck小黄鸭于2014年品牌荣获香港名牌称号、2015年荣获"2015中国动漫授权业十大中国品牌"第一名、2016年荣获香港卓越名牌称号、2016-2019年连续4年荣获玉猴奖之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2016和2018年先后获得LIMA亚洲授权业卓业大奖。
小黄鸭品牌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是第881448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和睡衣、上衣、T恤杉、童装等,有效期限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2016年12月,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授权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开设"bduck旗舰店"天猫店、"Bduck服饰旗舰店"天猫店并经营bduck服装、包包、创意装饰品等产品。
2017年6月授权福建利讯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服装。
林淑珍未经许可,擅自在开设的淘宝网店"小黄鸭清仓折扣店(会员名:正品特惠店)"使用第8814488号" "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同时,擅自使用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近似标识作为店铺头像,并且在店铺内主营与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授权商生产、经营相同的服装、杯具、餐具、地毯、创意装饰品等,该混淆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9年6月,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年7月31日,委托律师向林淑珍签发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律师函。
林淑珍收到律师函后,非但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且大量上架侵权产品,2019年10月,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再次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截至起诉之日林淑珍仍未停止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林淑珍辩称,一、林淑珍不知道淘宝店内的商品会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在知道本案发生后,就及时将淘宝店内的商品全部下架,并已经关闭该淘宝店铺,主观上对于店内的商品可能会侵犯他人商标并不知情,不具有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性和主动性。
林淑珍经营的淘宝店均是通过阿里巴巴商家代发货,并非店内商品的实际生产者或提供者。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所诉的侵权商品"小黄鸭童装短袖T恤"实际是由"吴兴织里沈佳慧童装商行"提供,该商行的实际由沈佳慧个人经营。
退一步讲,即使该商品侵权,也应当由该商行和其经营者沈佳慧承担,与林淑珍无关。
二、小黄鸭是种类物的统称,是对小黄鸭形象的所有东西的称谓,并不能单单指明是某种特定的唯一的东西,而且在网页以及商标局网站搜索"小黄鸭",就随即跳出了多种关于小黄鸭的图片及广告等信息。
可见,小黄鸭并不属于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专属所有的,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所述"B.Duck小黄鸭"是其单独持有的商标,明显属于偷换概念的行为。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黑白图像造型,并为该图形配置了"B.Duck"的名称而已,并不能代表就是小黄鸭。
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的"小黄鸭"商标,显示的是中文文字的"小黄鸭",而且商品种类为宗教服装;
理发用披肩,与本案所诉的童装没有任何关联性。
故其主张小黄鸭是其旗下的品牌或商标且小黄鸭品牌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明显不能成立,与客观事实不相符。
三、从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购买的童装上的图案与其商标不一致,该头型形状不一样,且童装上配上了其他英文字母,能与其商标直接区分。
同时,其他款式的衣服上的图像,显示眼睛有一只是睁开,另一只是闭着的,且外围有用英文字母形成的圆圈包围着,有明显的辨识度,与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商标图案不存在相同或相近似。
因此,林淑珍店内显示的商品不构成侵犯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是第881448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和睡衣、上衣、T恤衫、童装等,有效期限为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B.Duck小黄鸭于2014年获香港名牌称号、2015年获"2015中国动漫授权业十大中国品牌"第一名、2016年获香港卓越名牌称号、2016-2019年连续4年获玉猴奖之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2016和2018年先后获得LIMA亚洲授权业卓业大奖。
2016年12月后,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先后授权许可盈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利讯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涉案商标。
2019年6月29日,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购买公证)。
(2019)粤广南粤第25668号公证书记载,当日在该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玲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在网页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taobao.com”,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
spm=a230r.1.14.460.f2b77180xiiw63&id=595326251264&ns=1&abbucket=1#detai1&qq-pf-to=pcqq.c2c”,选择相关的“参考身高”及“颜色分类”,其后点击“立即购买”、“提交订单”、“确认付款”等。
在上述操作中,张晓玲共截取计算机屏幕图像十二幅,同时粘贴到一新建文档中,打印文档,并将上述文档全部打印资料交公证员保管。
2019年10月9日,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物流信息公证)。
(2019)粤广南粤第26024号公证书记载,当日在该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玲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在网页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taobao.com”,进入“我的淘宝”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进入“小黄鸭清仓…”项下的“订单详情”。
在上述操作中,张晓玲共截取计算机屏幕图像十幅,同时粘贴到一新建文档中,打印文档,并将上述文档全部打印资料交公证员保管。
2019年7月2日,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玲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其收取网购商品的行为办理保全公证(拍照封箱公证)。
(2019)粤广南粤第25675号公证书记载,当日,在广州市天河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晓玲拆开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一个(编号:3835438467485),公证人员对上述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并交张晓玲收执。
2019年10月29日,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网页保全公证)。
(2019)粤广南粤第33006号公证书记载,当日在该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咏淇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进入“小黄鸭清仓折扣店”,点击“¥69.90”上方的“duck小黄鸭童装长袖卫衣秋装男女童纯棉小黄鸭中小童卫衣正品清仓”。
在上述操作中,黄咏淇共截取计算机屏幕图像四十四幅,同时粘贴到一新建文档中,打印文档,并将上述文档全部打印资料交公证员保管。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因上述证据保全合计支付公证费用3200元。
林淑珍对其开设淘宝网店"小黄鸭清仓折扣店(会员名:正品特惠店)的事实无异议。
2020年7月15日,林淑珍的委托代理人林汉杰向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证处申请对从https://www.1688.com登录“正品特惠店”淘宝商铺查看相关交易记录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20)闽漳佳证民内字第3180号公证书记载,当日,在该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林汉杰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从https://www.1688.com登录“正品特惠店”淘宝商铺查看相关交易记录,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截屏、粘贴到新建“20200715”word文档,并由公证员打印,共59页。
经当庭查验,(2019)粤广南粤第25675号公证书所附封存物封条完好,当庭开拆封存物,内有小黄鸭童装短袖t恤一件,童装正面印有 图案, 下印有B.Duck字样。
以上事实,有第8814488号商标注册证、(2018)粤广南粤第4469-4470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第6240号、第28938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第2185-2186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628号公证书、(2018)粤广南粤第6404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第25668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第26024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第25675号公证书及所附实物、(2019)粤广南粤第33006号公证书、(2020)闽漳佳证民内字第3180号公证书、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是第881448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庭审比对,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实物上标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一致的" "标识,且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类别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林淑珍销售了上述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林淑珍所举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淘宝店内出售的商品均是通过阿里巴巴商家代发货,其并非店内商品的实际生产者或提供者,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公证购买的商品也是由“吴兴织里沈佳慧童装商行”发货。
林淑珍虽能证明其商品的合法来源,但仍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支付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法开支等责任。
林淑珍使用“小黄鸭清仓折扣店”作为淘宝网店名,所售商品带有“B.Duck”字样,又有款式与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相似的商品,容易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为林淑珍的淘宝网店及所售卖的商品与森科公司的“小黄鸭”品牌有特定联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林淑珍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亦未能提供林淑珍侵权获利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量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物价值以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林淑珍赔偿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000元过高,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淑珍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第881448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林淑珍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林淑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0元;
四、驳回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林淑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林淑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林淑珍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洪福 审 判 员 翁艺晖 审 判 员 洪碧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俊平 书 记 员 肖 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