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8307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魄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华魄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