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09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白天亮,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深圳市天赐皓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白云山新村永宏丰工业园**6楼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L2B1A。
法定代表人:白天亮。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天亮、深圳市天赐皓琦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0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受理费,其余4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