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481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冼雪梅,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245。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冼雪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