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0343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晓翠食品店,住,住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迎凤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CKFCQ0G。
经营者:林小翠。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晓翠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