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5501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深圳市通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松和社区旭日小区安锦恒**厂房**信用代码914403005800845025。
法定代表人:唐六艳。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通视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