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终1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博和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精品屋******法定代表人:张登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敬东,女,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原龙港区华艺卫浴商行(已注销)经营者。
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龙港区博和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敬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300元,均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