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29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广元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凯,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夫,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中大五金工具经营部,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太升五金机电市场******(湘雅社区)/div>经营者:刘意成。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市南明区中大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