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675号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美而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前王组div>法定代表人:顾行勇。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美而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