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640号原告:肖红卫,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元和雅致家具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广登路**。
经营者:顾晓明。
原告肖红卫与被告相城区元和雅致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肖红卫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肖红卫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红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肖红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