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268号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瑞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东,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东,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凯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上岙工业区v>法定代表人:徐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伟,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凯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