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6880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汤村村******101。
法定代表人:夏雨雷,职务: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万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坦尾南三巷****之一自编**>法定代表人:杨月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万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