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777号原告:陈玉水,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之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余保林。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众之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陈玉水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水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33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