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97号原告:赏建波,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蓝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肖奇。
原告赏建波与被告深圳市蓝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赏建波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赏建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人民币12000元,本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5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