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47号原告:李华刚,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高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艺园路**田厦IC产业园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525374Q。
法定代表人:程林。
原告李华刚诉被告深圳高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4××××.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李华刚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四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刚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刚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李华刚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华刚负担,原告李华刚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2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