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32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双嘉利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滨新村上高园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13K。
法定代表人:方克彬,总经理。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双嘉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同年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所提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诉讼费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部分,剩余部分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