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862号原告:周孝刚,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丽创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桑达工业区金茂礼都**2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9A。
法定代表人:马锡雄,总经理。
原告周孝刚与被告深圳市丽创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周孝刚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孝刚所提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孝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孝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