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313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厂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CL9F1P。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男,汉族,1991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邓州市,系该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奕盾数码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新雪路**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JW4G7N。
法定代表人:彭晓西。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奕盾数码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83000××××.3)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瑜 瑜审 判 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戴 绿 燕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飞(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