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459号原告:世纪金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泉,董事长。
被告:李杰,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
被告:山东金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原告世纪金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山东金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世纪金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自愿申请撤诉,属于明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的情形,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世纪金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