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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金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杰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459号
案件名称世纪金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杰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世纪金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杰;山东金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459号原告:世纪金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泉,董事长。

被告:李杰,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

被告:山东金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

原告世纪金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杰、山东金牌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世纪金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自愿申请撤诉,属于明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的情形,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世纪金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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