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791号原告:德州万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久,男,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宁津鑫未来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路鑫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德州万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久、宁津鑫未来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2021年1月4日,原告德州万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德州万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德州万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