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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万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津鑫未来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791号
案件名称德州万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津鑫未来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州万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刘长久;宁津鑫未来木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791号原告:德州万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孙晓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长久,男,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宁津鑫未来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路鑫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德州万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久、宁津鑫未来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2021年1月4日,原告德州万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德州万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德州万鑫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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