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65、966、967号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土塘港村港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0795409227。
法定代表人:王浩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乃茂,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迪美斯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赤岭头羊台新村**中惠公寓B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08655Q。
法定代表人:张志芳。
被告: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渭水社区一社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8075734E。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
被告: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金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066785132A。
法定代表人:张志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迪美斯家俱有限公司、成都林驰木业有限公司、四川津铭家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三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每案赔偿人民币10000元,每案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三案共计人民币75元。
由原告广东万恒通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