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5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创惠丰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创业花园****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86709B。
经营者:肖水和,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创惠丰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