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经开区远翔通讯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南湖街**板桥社区**3、4号门面。
经营者:杨伟,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豪,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远翔通讯经营部(以下简称远翔通讯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20)川01知民初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远翔通讯经营部上诉称: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该批复并未完全排除其他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远翔通讯经营部营业执照所登记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为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同时原审另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的住所地也在四川省绵阳市。
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源德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规定,同意指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跨区域管辖相关专利纠纷案件。
本案中,远翔通讯经营部住所地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源德盛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记载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地址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可以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地也是四川省绵阳市,发生在该地域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依法应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远翔通讯经营部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李自柱 审判员 欧宏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张霖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60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何鹏 审判员:李自柱、欧宏伟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张霖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25日 涉案专利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522729.0)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
跨区域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远翔通讯经营部;
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绵阳市经开区远翔通讯经营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确定 裁判观点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跨区域管辖案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