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82民初4053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区唐瓷卫浴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墨城路8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5Q。
经营者韩秋梅,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代理人刘超平,系被告经营者韩秋梅之夫。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即墨区唐瓷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经营者韩秋梅及委托代理人刘超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即墨区唐瓷卫浴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
2、请求判令被告即墨区唐瓷卫浴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有情有爱有欧派”及蒋雯丽头像的晾衣架;
3、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停止销售标有蒋雯丽头像的晾衣架。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系“欧派”、“OPPEIN”等系列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等相关领域的知名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11月,经原告调查发现,涉案门店销售标注有“OPPEIN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等相关字样及蒋雯丽头像的晾衣架,当场取得“韩秋梅”名片。
经查明,该涉案产品并非原告欧派公司生产,另,涉案店铺系即墨区唐瓷卫浴店。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即墨区唐瓷卫浴店销售标注“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同时,其销售标注“有情有爱有欧派”及蒋雯丽肖像的晾衣架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即墨区唐瓷卫浴店辨称,原告所诉金额过高,我方不是生产者,不知道是侵权,他们给我发过来不到10个晾衣架,还没卖。
当时店还没开业,我方不知情,不是恶意。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18)莱凤城证民字第7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67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1、2共同证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标。
证据3、(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依法拥有美术字体的著作权。
该作品创作于1996年8月10日,与原告的4378572、1128213、1137512号注册商标内容完全一致,也证明了原告品牌有一定的独创性及品牌历史永久。
证据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证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5、(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获得荣誉,内容如下:(1)2007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2)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
(3)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先后于2005年3月、2008年2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4)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颁发的“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证书;
(5)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市长质量奖”证书;
(6)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的原告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7)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颁发的“创新能力十强企业”和“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荣誉证书。
证据6、(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26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及原告品牌最新获得的荣誉,内容如下:(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为2016.1-2018.12,证明原告“OPPEIN”在餐具柜、家具、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知名度。
(2)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授予的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证明欧派当选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3)2016年5月,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授予的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证明欧派的品牌价值。
证据3、4、5、6共同证明原告商标已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驰名的证据。
证据7、(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04号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实物当庭提交),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证据8、公证费票据1张,原告本案主张1000元,证明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没有异议。
但是我不是生产者,只是进了几个晾衣架,也不是恶意,价值也很少,总共才1000多块钱,基本都是亲戚朋友在用,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经停止销售了。
进货时只知道厂家大批量生产,不知道是侵权。
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取得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笼屉、厨房用切菜板、家用篮、桌用刀架、饭盒、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烹饪锅、非电气炊具、日用玻璃器皿、洗衣用晾衣架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7日。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等,该商标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1999年4月7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
2011年1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厨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厨柜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授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称号;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颁发“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证书;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的原告的“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为原告颁发“创新能力十强企业”和“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荣誉证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OPPEIN欧派”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2016年5月12日,品牌观察杂志社、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出具《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证书》,其中载明欧派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
2016年5月12日,品牌观察杂志社、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出具《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其中载明欧派品牌价值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2019年11月26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的监督下,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墨城路“鑫家园建材家具城”北侧木门地板街(北侧大门往东约60米路南)的“唐瓷瓷砖卫浴”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OPPEIN欧派”字样的晾衣架一套。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韩秋梅”名片一张及《送货单》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二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图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六张,公证人员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晾衣架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9年12月16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04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可见产品外包装箱正前正后左右及顶部均上标注有“OPPEIN欧派”字样和“有情有爱有欧派”字样,侧面标注有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
涉案产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厂家。
其中欧派汉字为特殊字体。
其中标注“OPPEIN”字样与原告的第3994050号商标构成相同产品、相同商标,标注“欧派”字样与原告的第1128213号商标构成近似商品、相同商标。
打开包装后,内部为晾衣架,没有任何标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第13994050号“OPPEIN”和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否承担相应责任;
三、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箱多处标注“OPPEIN”标识,该标识与原告享有的第13994050号“OPPEIN”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上完全相同,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相同,为相同商品。
包装箱多处使用了“欧派”标识与原告享有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相同,且晾衣架与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容易导致混淆,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第13994050号“OPPEIN”和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侵权产品。
被告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
本案中,“欧派”系原告的字号,其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在其销售的晾衣架上标注“欧派”、“有情有爱有欧派”等字样,容易引人误认为该产品系原告生产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其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三,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所受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数额,因此,本院鉴于原告的商标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即墨区唐瓷卫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3994050号“OPPEIN”和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晾衣架产品;
二、被告即墨区唐瓷卫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被告即墨区唐瓷卫浴店负担3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